墨西哥土地改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570页(659字)

墨西哥政府实行的分割大地产、把土地分给农民的资产阶级民主改革。

始于1915年,直至1985年完成。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15~1920年)是开始阶段。

1915年1月6日,卡朗萨政府首次颁布土地法,实行土地改革。规定把被剥夺的农民的土地还给原主。1917年宪法制定了土地改革的原则,规定分割大地产,把土地归还给农民。但实际上并未取得明显成效。1916~1919年,只有3.3万户农民分得10.8万公顷土地。

第二阶段(1921~1934年)是初步发展阶段。

1921年开始执政的奥布雷贡政府继续进行土地改革。

1924年和1933年上台执政的卡耶斯政府与罗德里格斯政府修改了宪法,并批准了新的土地法典,加快了土地改革的进程。在这14年中有87万农民分得1065万公顷土地。

第三阶段(1935~1970年)是加快发展阶段。迫于农民的压力和为维护民族资产阶级的利益,1934年开始执政的卡德纳斯政府没收了大批封建大庄园主的土地分给无地农民。受益农民达187.6万,分配土地6939.6万公顷。

第四阶段(1971~1985年)是基本完成阶段。自70年代开始,埃切维里亚政府又修改了宪法和土地改革法,并成立了土地改革部,进一步加快了土地改革的步伐。15年中有68.5万农民受益,分得土地3346.7万公顷。

从1915~1985年70年中,政府总共向350万农民分配了11 380万公顷土地。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民的要求,改善了最贫困阶层的处境,推动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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