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本流通和支配法
书籍:世界经济学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680页(478字)
前南斯拉夫有关社会所有制生产资料的买卖和所得资金的归属及使用的法律。
1989年12月通过,1990年6月又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该法规定,社会资本可全部或部分出售给国内外法人或自然人,买主按其持有份额比例参加企业管理和利润分配。
出售社会资本所得资金纳入共和国或自治省基金,作为长期投资资金。
该法1990年修改补充后,增加了企业发行“内部股票”的规定,并成立结构改造和重新资本化代办处,负责有关事务。内部股票的出售对象是,本企业或曾在本企业就业的职工、本国其他自然人和退休基金会。各企业发行内部股票的总值最多为本企业6年的个人纯收入总额。
内部股票的出售对象均可享受股票面额30%的优惠,本企业职工每年工龄再优惠1%,但总优惠比例最多不超过70%;内部股票可通过分期付款购买,期限为10年;内部股票只能在企业内部转让。通过发行内部股票出售部分社会资本所得的资金留在企业内部,不再纳入国家基金。该法为企业实行股份制、建立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混合经济、加速私有化进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因各共和国已各自为政,未能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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