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688页(751字)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的主要文件之一。

“生物多样性”是指所有来源的形形色色生物体,这些来源既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也包括物种内部、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鉴于生物多样性对进化和保持生物圈的生命维持系的重要性,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和生物多样性及其组成部分的生态、遗传、社会、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娱乐和美学价值,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里约首脑会议通过了本公约。其目标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并公平合理地分享因利用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依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本公约规定,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权利和责任,确保在它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公约还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尽可能为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制定国家战略、计划或方案;采取对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化组成部分起鼓励作用的经济和社会措施;加强科学研究和培训及对公民的教育,提高公民保护和使用生物多样性意识;密切国际合作,促进人员培训和专家交流;要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给予技术、资金等援助。公约全文共42条。公约规定,1992年6月5日~14日巴西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首脑会议期间以及会后到1993年6月4日,为各国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本公约时期。

从签署的国家或组织达到30个之日以后的90天起,公约才能生效。在6月5日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率先签署的国家有巴西等12国。

截至1992年6月14日,共有153个国家或地区和欧洲共同体签了字。

缔约国第一次会议,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主持,于本公约生效后一年内召开。其后,缔约国会议常会应依照第一次会议所规定的时间定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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