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款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762页(703字)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代表会员国在普通提款权之外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

1969年9月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24届年会上为解决国际储备资产不足而创设。开始是一种有黄金保值的记账单位,每一单位含金量定为0.888671克,与美元等值,可用黄金、外汇一起作为成员国的国际储备,故又称“纸黄金”。

它按照成员国上年底对基金组织缴纳的份额比例分配。基金组织用各成员国名义开立“特别提款权”账户办理有关收付。

各成员国在弥补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贷款时均可使用特别提款权,但动用的数额不能超过其全部分配额的70%。成员国被准许最多持有3倍于其本身分配额的特别提款权。

使用特别提款权需支付1.5%年息。特别提款的70%无偿还期限,这也是它和普通提款权不同的地方。

按规定,特别提款权分配每5年为一基本期。1971年和1973年美元两次法定贬值后,基金组织在计算份额、贷款及其他资产方面均已用特别提款权表示。1974年7月1日,特别提款权与黄金脱钩,改用几种货币重新定值。1981年7月1日起选用从1975~1979年出口商品和劳务最多的五国货币定值:其中美元占42%、联邦德国克19%、日元、法国法郎和英镑各占13%。

1986年对五种货币定值比例再次调整为:美元占42%、联邦德国马克19%、日元15%、英镑12%、法国法郎12%。1970年以来,特别提款权在国际总储备中所占比重一直在3%~4%,这距离牙买加协定“使特别提款权逐步成为国际主要储备资产”的目标相去甚远。但因它是一种具有稳定性的储备资产,90年代仍有11个国家货币汇率钉住特别提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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