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运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766页(314字)

英美法系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当事人拥有的一种违约补救方法。

主要见诸英美法中。根据英国《货物买卖法》第44条规定,当买方无清偿能力时,已经不再占有货物但又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对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享有停止交货的权利。他可以通过实际取得占有或通知占有货物的承运人或保管人来实现停止交货权。

但若货物已交付买方或其代理人,停止权则不能行使。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703条、第2—705条对“停止运交货物”规定,除买方失去清偿能力的情况外,还适用于买方毁约或未能在交付货物前交付到期货款,以及足以使卖方有权中止交付或收回货物的情况。停止运交货物权利的行使仅限于大宗货运或装满整个运输工具的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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