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总量控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804页(334字)

以环境质量目标为基本依据,对区域内各污染源的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实施控制的管理制度。

在实施总量控制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应小于或等于允许排放总量。区域的允许排污量应当等于该区域环境允许的纳污量。环境允许纳污量则由环境允许负荷量及环境自净容量确定。例如:对一个河流段的污染物允许纳污量是由该河段控制断面的污染物允许负荷量(通常为该控制断面的水质标准深度与水流流量之乘积)及水体自容量两者累加确定的。

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比排放浓度控制管理具有明显的优点,它与实际的环境质量目标相联系,在排污量的控制上宽、严适度。由于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可避免浓度控制所引起的不合理稀释排放废水、浪费水资源等问题,也有利于区域水污染控制费用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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