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4年史密斯-利弗农业推广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861页(703字)

美国国会通过的由联邦政府资助各州扩大农业推广工作的法令。

1914年5月8日由威尔逊总统签署成法律。从19世纪70年代起各农学院先后开展了对农场主的成人教育工作。通过开办函授教育和各种培训班、发行通俗读物等方式,给农场主以农业知识和技术的教育。

到1913年,所有农学院都开展了这类工作,且有38个州的农学院还开设了推广系。然而,推广工作仍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需要。于是有1914年农业推广法之通过,由联邦政府直接予以支持。

该法规定,为扩大推广工作,联邦政府每年拨款1万元给各州。另外还可按每州人口多少拨得一笔数额不同的额外拨款,但须以各州筹集数目相等的款额用于农业推广为条件。

根据该法,农业部与各州赠地农学院合作,共同努力做好各州的全部教育推广工作,为此在赠地学院中建立一个负责推广工作的部门,作为农业部和农学院的联合代表,所以也称为合作推广服务中心。

推广工作实行联邦、州、县三级管理,经费由三级提供,各占比例大体为39%,38%和23%。农业部技术推广局是联邦一级的行政经营和管理机关。州农学院设立的推广服务部门是中心机构,指导各县制定推广计划,负责训练和管理推广人员。

县设推广站,是直接对农民服务的基层单位,县推广员是推广组织中的关键人物,每县有专职推广人员几人至十几人不等,一般都具有大学毕业以上的学历。推广工作范围广泛,包括农业技术推广和农场经济管理(对农场主和农村成年男子)、家政(对农场家庭妇女)和4-H教育计划(对10~18岁青少年)。农业推广与赠地农学院、农业试验站一起构成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三结合的体系,在美国农业现代化中起了极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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