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888页(306字)

又称“普通法系”。

英国法起源于中世纪日耳曼习惯法。公元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吉利以后,国王委派法官到各地巡回审判,通过判例将地方的习惯法确定下来,形成通行全国的普通法。后来,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纠纷日益增加,又通过判例形成平衡法。它与普通法并行,成为独立的商法。

美国原为英国殖民地,通行英国法。独立战争后曾表示拒绝采用传统的英国法,但实际上还是沿用了它。

所不同之处是制定了成文宪法。该法系的突出特点在于以判例为法源,奉行“遵守先例”原则。

属于该法系的国家有英国、美国,以及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大部分英联邦国家和其他原来的英国殖民地、附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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