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赔偿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912页(356字)

战败国根据有关国际协议、国际法或惯例,付给战胜国的赔偿。

主要包括战争费用、国民的人身及财产损失等。赔偿内容包括赔款、赔实物及割让领土等。

一般在战争结束后,战胜国与战败国均要制定有关赔偿的具体内容和方法,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对德和约规定了德国的赔偿。

和约235条规定:“德国应按照赔偿委员会所定之分期交付及办法(用现金、商品、船只及有价值之物或他物),于1919年、1920年间,及1921年之最初四个月间,偿付与200亿金克价值相等之物……。”从理论上讲,侵略者理应给予被侵略者战争赔偿,但历史上有时由于侵略者是战胜国,被侵略者是战败国,因而常常出现的是侵略者向被侵略者索要赔偿。鸦片战争后,中国就受到这种不公正的待遇。苛刻的赔偿往往给被侵略者造成沉重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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