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合作条约
书籍:世界经济学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937页(532字)
1970年6月19日,35个国家的代表在华盛顿签订。
该条约就任何一缔约国要求保护发明专利而提出“国际申请”的问题作了规定,详细规定了国际申请书的形式和必要条件。国际申请书为要求保护的缔约国带来同其他申请书一样的效果。国际申请书要经过国际检索,目的是发现“在先已有的技艺”。另外,在申请人提出特别要求时,可以附加国际初步审查,其目的是了解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合格,即是否为新发明,是否不为人所知和是否在工业上适用。
这些调查报告一经完成,申请书即在各国作出处理,由各国分别决定是授予专利还是予以拒绝。国际申请书和国际调查报告,从最初申请之日起满18个月后,一般都可以公布。申请人根据国际调查报告,可以正确地判断对多数国家提出申请是否是浪费开支,决定是否在这些国家中继续申请程序。该条约还规定各国的国家专利局在领受国际申请书和国际调查报告后要求进行国际初步审查时,还领受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因此,调查和审查的负担大大减轻。对于一般公众来说,申请书和国际调查报告一起公布,可提高透明度。专利合作条约要求各国政府机关对科学文献的提供给予密切合作。为使合作利用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该条约规定同联合国参与技术援助的各机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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