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经济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938页(384字)

在一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根据1982年4月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其宽度以测算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在该区内除拥有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海床、底土和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外,还享有对人工岛屿、设施结构的建造与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及安全等权利和义务。从地理或法律上讲,专属经济区是介乎于领海和公海之间的第三种海域。在某国所属的专属经济区内,别国有权航行、飞越和铺设海底电缆等。

专属经济区,据统计其面积约为1.05亿平方海里,占世界海域总面积36%。在此海域内可提供94%的世界总渔获量,和蕴藏着87%的已探明的世界海洋石油储量。

世界重要海域和主要国际航道,也都要经过专属经济区海域。迄今,在世界130余个沿海国家中,已有76个国家宣布建立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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