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商店的节税筹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396页(826字)

基本案情

某农机商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机(免征增值税)和其他机械,共取得含税销售额52万元。由于该商店未将农机销售收入和其他机械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并且全部按“农机收入”进行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的规定,对该商店的销售收入全额计征增值税。该商店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为:52÷(1+4%)×4%=2(万元)

政策指南

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中,有的收入按其适用税目、税率的不同,可分为适用高税率的应税收入和适用低税率的应税收入。有的收入则可依法享受减税、免税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如果将上述收入混在一起,不分开核算,则会加大自己的税收负担。

节税分析

该商店补缴增值税后,经过自查核实,在52万元的销售收入中,销售农机的收入为40万元。如果单独核算农机销售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申报纳税,该商店只需缴纳增值税税额为:

(52-40)÷(1+4%)×4%≈0.4615(万元)

节税结果

将农机销售收入单独核算后,该农机商点可以依法少缴纳增值税税额为15385元(20000-4615)。因此,如果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中,有的可以依法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当将这些收入分开核算,否则会增加自己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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