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业务与装修业务分开核算的节税筹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394页(1400字)

政策指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的劳务的行为,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基本案情

某装饰材料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装饰装修材料的销售业务,同时又承揽一些装饰装修业务。某月该公司对外销售装饰装修材料获得含税销售收入14万元,另外又承接装饰装修业务获得劳务收入5万元(增值税征收率为4%,营业税税率为3%)。

该公司税务人员拟订了两个方案:

方案一:销售业务与装修业务合并核算。

方案二:销售业务与装修业务分开核算。

节税分析

方案一,将销售业务收入与装修业务不分开核算,则统一按照增值税税率纳税。

应纳增值税=(14+5)÷(1+4%)×4%

≈0.73(万元)

方案二,分开核算,则分别适用增值税税率和营业税税率。

应纳增值税=14÷(1+4%)×4%

≈0.54(万元)

应纳营业税=5×3%

=0.15(万元)

税负合计为:

0.54+0.15=0.69(万元)

节税结果

经过筹划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是否分开核算,公司的纳税情况是有区别的。选择分开核算,从而可以节税0.04万元(0.73-0.69)。

特别提示

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为3.84%(0.73÷19×100%),而营业税税率为3%,营业税税率低于增值税含税征收率,选择分开核算有利,反之则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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