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轨经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938页(2153字)
泛指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之初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导向型经济的转轨”过程(《1996年世界银行发展报告》),也被称为“转型经济”。
“转轨经济”可以用诸如经济改革、经济过渡、经济转型、“市场化”等来加以概括说明。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由于苏联的解体和东欧社会主义制度的瓦解,导致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体系全面崩溃,随后,绝大多数原实行中央计划经济的国家,都相继开始了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历程。
“转轨”(转型)问题是近年来经济学(不仅是经济学)关注和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在西方学者看来,“Transition”(Transformation)一词更多地指“转变”或“转型”。
他们强调的是,从一种制度安排向另一种制度安排的转变和具体操作;“经济转轨”就是从计划经济的制度安排过渡到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90年代中期,东西方国家的一些学者在有关的文章中、国际经济组织在其相关文献中,相继采用“转轨经济”,以说明前苏东国家的经济过渡问题。
在西方国家中,不仅有专题研讨会和大量的研究论着,而且有专门的《转型》(Transition)杂志,“转轨经济”已被视为一门新兴学科,在美国、英国、法国和日本等国家的许多高等学府中,作为一门课程来讲授。
90年代中期,“转轨国家”作为重要的经济对象和研究范畴,出现在主要国际经济组织和西方国家的文献中。在国际经济组织和国际学术界中,对于“转轨经济”国家的划分范围很宽泛。他们不仅将前苏联东欧国家列入“转轨国家”,而且也将中国、越南、蒙古和古巴等国家视为转轨国家;同时,在国外的一些学术刊物和国际经济组织的刊物中,甚至将东南亚一些国家和拉美国家也纳入其中。所谓的“转轨经济”国家,在世界上被划分为:第一类,前苏东国家;第二类是中国、越南、蒙古和古巴;第三类是东南亚一些国家。还有的学者认为,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经济国家,大约有30个欧亚国家;如按人口划分,世界上最大的5个转轨国家是:中国(12亿);俄罗斯(约1.5亿)、越南(7000万)、乌克兰(5000万)和波兰(4000万);如从国内生产总值数额来看,最大的转轨经济国家是中国、俄罗斯和波兰。
而且,这三个国家各自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因为它们分别位于三个有代表性的地理区域:亚洲、前苏联地区和中东欧地区。实际上,最具代表性的“转轨国家”,主要包括前苏联国家、中东欧国家。但是在中国的文献和大部分的研究中,中国经济不被列入“转轨经济”的国际排列中。
现在,“转轨国家经济”已经构成世界经济中的一个独特而重要的组成部分。
对于前苏联和东欧国家,“转轨经济”的研究范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转轨国家的社会经济制度变迁,包括经济转轨的过程、动态、初始状况与基本特征;第二,转轨国家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现实:包括经济转轨的目标、政策、过渡方式和市场模式等。在对过渡经济问题的研究中,所有制变革是经济转轨问题的关键与核心。国际研究认为,“制度性变化”对于过渡经济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而,在对转轨经济的考察中,“私有化”及其实现方式,私有化过程、政策与后果,是考察转轨经济不可或缺而十分重要的问题;第三,转轨国家经济的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转轨过程中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金融政策、政府的宏观经济调节和各种社会政策;第四,转轨经济的研究还包括中央计划经济改革失败,及其最终瓦解的背景与原因等。
现阶段,在中东欧国家和俄罗斯等主要国家,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实现程度大致可以这样概括:(1)市场经济的价格机制基本形成,90%以上的商品、贸易和劳务价格已经放开;(2)市场体制的主体已在形成,所有制结构和产权制度发生根本改变;(3)市场运作体系基本建立,包括资本市场、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商品市场等正在逐渐发挥作用;(4)银行体制和金融体制得到改造,中央银行发挥作用,本国货币在国内具有可兑换性;(5)与市场运作相适应的法律框架基本形成,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实施了新宪法,诸如公司法、破产法、私有化法、证券法、外国投资法等已颁布实施;(6)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启动。
国际学术研究运用西方现代经济学的一般理论和方法论,诸如新制度经济学、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制度变迁理论和产权经济学派的一些原理,对转轨国家的制度变迁和体制演变作出了一些新的阐释。
他们将“转轨经济”置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大变迁中来审视,将其作为世界经济变化与社会制度变迁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来看待。在他们看来,一大批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恰恰与全球经济一体化、信息革命、金融国际化及知识经济同步发展。
因而,这种“转轨”隐含着21世纪经济发展、世界市场格局以及社会制度和新型组织形态的许多重要内容。
由于“经济转轨”过程将不是一蹴而就的短暂过程。所以,“转轨国家经济”将作为一个独立而重要的经济范畴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