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监督条例

书籍:世界经济学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8 21:07:3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226页(783字)

苏俄制定的由工人代表监督企业的生产、交换和财务的法令,是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最初步骤。

条例草案是列宁于1917年11月起草的,经过修改、补充,于11月27日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翌日经列宁签署生效。条例规定:(1)在一切有雇工的工业、商业、银行、交通、农业企业和合作社企业中,对产品和原料的生产、储存和买卖,以及财务实行工人监督。(2)建立企业、地方和中央三级工人监督机关。

(3)企业的监督机关是工厂委员会(或工长委员会等等),由企业全体工人选举产生,并吸收职员和技术人员代表参加。

它有权监督企业的生产,规定最低生产限额,采取措施查明生产成本,审查全部业务单据。废除商业秘密。企业主应将当年的和前几年的全部账册、决算报告提交给工人监督机关。隐藏文件者应受法律制裁。工人监督机关的决议,企业主必须执行。

企业主与执行监督任务的职工代表应维护严格的秩序和纪律,保护财产,并对国家负责。企业主或企业行政如果对工厂委员会的决定持有异议,有权在三日内向上级工人监督机关申诉。(4)地方监督机关是省、大城市和工业中心的工人监督委员会,由该地区的工会、工厂委员会和工人合作社的代表组成。

它有权根据中央监督机关的决定和指示,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发布有关指示;调节下属机关之间的争执和冲突;受理企业主的申诉;检查下属机关的工作。(5)中央监督机关是全俄工人监督委员会,由中央一级的政府、工会、农会、工人委员会、工人合作社、工程技术人员协会等组织的代表组成。它负责制定工人监督的总计划;发布有关指示和决定;协调地方工人监督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处理有关工人监督的一切问题。(6)废除一切束缚工厂委员会和职工委员会活动的一切法令和通告。

条例主要是在1917~1918年间执行的。随着国有化的实行,工人监督发展为工人参加管理,条例逐渐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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