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书籍:世界经济学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8 22:09:2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528页(805字)

正式名称为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和政治联盟条约,简称欧洲联盟条约。

1991年12月10日在荷兰城市斯特里赫特召开的第46届欧共体首脑会议通过故称。它对欧共体在从经济实体转向经济-政治实体的发展方向上提出了全面的构想和目标。该条约在经济与货币联盟方面规定,这一联盟应分三个阶段实现。第一阶段自1990年7月1日开始,到1993年12月31日结束。

要求在建立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同时,欧共体各成员国的货币应加入欧洲货币体系汇率机制,取消外汇管制,实现资本自由流动,各成员国的经济、财政政策应协调实施。第二阶段从1994年1月1日起到1997年止,要求各成员国在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方面实现统一,在经济上达到以下四项标准,即:(1)各成员国的通货膨胀率不超过3个情况最佳国平均水平的1.5%;(2)政府财政赤字不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3%,公共债务不得高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3)通货至少在两年内在欧洲货币体系内的浮动不超过2.25%;(4)利率不超过3个情况最佳国前12个月平均利率的2个百分点。第三阶段从1997~1999年1月1日,至迟于1999年1月1日起实行单一货币。该条约在政治联盟方面规定,政治联盟的基本目标是建立“更为紧密的国家联盟”,加强“部分超国家机构权力”,从1994年起实现“逐步把国家权力向欧共体转移”;最迟于1999年1月1日实行共同的对外与安全防务政策;欧洲联盟的武装机构——西欧联盟——“将执行欧洲联盟在防务方面作出的决定。

”条约还规定了欧洲公民身份的主要内容;联盟内每个成员国的公民,无论居住在其他任何成员国,在欧洲选举和市政选举中均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外,条约还对欧共体内部的移民、内政、司法、协调基金、工业政策和社会政策制定了相应的条款。1992年2月7日,欧共体12国政府正式签署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同年4月,欧洲议会加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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