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质担保
书籍:世界经济学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8 22:52:2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621页(493字)
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就其出售的货物的质量规格对买方所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
大陆法中的品质担保义务被称为对货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即卖方应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没有瑕疵。英、美、法对货物品质担保分成两个方面:(1)合同本身对货物的品质规格已有明确的规定时,则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交货,承担着明示的品质担保义务。(2)如果合同中无货物品质规格的具体规定,则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承担着默示担保的义务。卖方应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具有商销性,并适合卖方应合理地知晓的货物的特定用途。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按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而且,除卖方另有约定外,货物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2)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3)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这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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