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森定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27页(983字)

德国经济学家戈森(Hermann Heinrich Gossen,1810~1858)在其《人类交换法则的发展及人类行为的规范》(1854)中所提出的“享乐法则”,这些法则构成了后来边际效用价值论的基本前提。

戈森以边沁的功利主义原理为出发点,他认为,人希求终生享乐,并将提高享乐到最高可能程度视为人生之目的。他提出,各种享乐行为具有下列一般特征:假定我们连续不断地满足一种或相同的享乐,那么,享乐的数量(强度)会连续递减,直止最终达到饱和;假定我们反复地满足已有的享乐,也会出现享乐量(强度)减低的情形。不仅最初的享乐量(强度)越来越小,而且享乐的持续时间也变得更短暂了,终使饱和更快地到来。

此外,反复得越快,则最初的享乐量(强度)越小,享乐持续时间也越短。

这就是所谓“欲望(效用)递减规律”,奥地利学派的着名代表者维塞尔(F.Wieser)称之为“戈森定律”,后又被人称为“戈森第一定律”。

戈森进而提出,当享乐不止一个,而可供享乐的时间又不足以使各种享乐都达到饱和点时,为使享乐达于最大化,每个人必定会这样行事:即不管各种享乐的绝对量如何不同,在享乐达于饱和之前,他必须按照如下方式首先满足各种享乐的一部分,这种方式是:在他的享乐中止时,每一单个享乐量(强度)是相等的。

这就是后来被莱克西斯(W.Lexis)称为“戈森第二定律”的“边际效用相等规律”。

戈森还补充说,当流行的环境使人得以发现新的享乐,或者通过自身的改进或影响外部世界而使已知的享乐增加时,人就有可能增加他的总享乐量。

戈森的上述享乐法则是其主观效用价值论、劳动日长度论和交换论的基础和前提。

在他看来,外部世界对我们的价值恰在于它对我们的享乐量;劳动日长度决定于劳动给个人带来的痛苦与快乐的均衡点;交换比例亦取决于交换双方从交换物品中所获得的享乐之均衡。

戈森定律以及由此定律引申出的其他论点之根本缺陷,在于企图从孤独个体的消费心理或个人的劳动心理和交换行为中确立商品货币经济以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经济运动法则,因此完全脱离现实的社会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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