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生产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306页(1439字)

团队生产指包含以下几个特点的生产:①使用若干不同类型的资源;②最终产品大于进行合作的各个资源的贡献的总和;③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资源不为同一人所拥有。

后两个特点是团队生产概念的关键。团队生产的最终产品不是把团队的个人成员的贡献简单地加总就能确定的。这些资源集合在一起的产出量大于从分别地使用它们所能获得的产出之和。

这一协同效应,可能是出于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由专业化与劳动分工得来,它是合作生产活动背后的驱动力。

但团队生产的第三个特点提出了一个组织问题。由于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资源不是完全为一人所拥有,企业必须找出一种组织团队生产并取得效益的方式。

阿尔门·阿尔钦(Armen Alchian)与哈罗德·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强调了同团队生产相联系的组织的特殊成本,即团队成员的偷懒(或规避)动机的加强。“偷懒”是逃避责任,疏忽细节,降低工作努力以便在岗位上有更多的闲暇,等等。

控制“偷懒”问题的一个可能解决办法是在团队中增加专门监视与计量每个团队成员的工作成果的人——监督人员。但雇用监督人员并不能完全解决“偷懒”问题,因为监督者自己可能偷懒,谁来监督他呢?

传统的资本主义厂商对团队生产活动的偷懒问题提供了一个解决办法。

由监督人雇用团队,而不是团队雇用监督人。监督人与每个团队成员签约要求按规定的工作标准完成特定任务,同时付给团队成员与预期产出贡献相当的报酬。

这样,监督人自己成了剩余要求者(residual claimant)。这种型式的所有权安排为监督人提供了一个利润动机使偷懒保持在最低度。

对团队生产形成的剩余收入有要求权的监督人的出现,是同传统资本主义厂商的所有权联系在一起的财产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了有效地发挥剩余要求者的作用,企业家-监督人还必须①是团队所有投入要素合同的主要当事人;②有权监督投入要素的行为,这包括分配任务、确定报酬与计量绩效等工作;③能单方面改变团队的成员身份;④有权出售剩余要求权。

最后一点特别重要。剩余要求权的可转让性(alienability)使所有主-监督人能在企业的出售价值中获得自己所发现的降低成本增加收入的任何组织创新的折现值。

一般说来,团队越大,所有者取得关于各成员的信息与监控其绩效的信息费用也越高。这就提出,像那些在合伙组织(partnership)与其他利润分享企业(profit-sharing firms)类型中所见到的多所有主安排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是合适的。

由较大的团队,如在美国员工拥有企业(employee-owned firms)与别处的社会主义(“劳工管理”)企业(socialist firms)来广泛分享剩余要求权,对企业绩效将有一种不利的影响。

这是因为,虽然员工在剩余要求权中各有一份增加了对他的规避成本,他并不负担这种行为的全部后果。在相等的利润分享下,团队越大,每一所有权份额就越小,个别所有者的规避成本同整个企业的成本的背离就越大。阿尔钦与德姆塞茨所确认的团队生产的规避信息成本是科斯与威廉逊所确定的关于企业理论的深刻见解的一个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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