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期评估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360页(499字)

评价投资方案时经常使用的一种简单方法。

回收期是指用投资带来的收益全部收回投资原始成本所需要的时间。回收期越短,方案越好,对回收期超过一定期限的方案予以拒绝。如果每年得到的收益相同,而且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因素,回收期就等于投资的原始成本除以预期年收益。也可以用图形确定回收期。

如图所示,假如某方案的原始成本为1万元。根据未贴现的收益曲线,第1年末的收益流量为6440元,第2年末为10880元,第3年末为13320元,因此回收期大约为1.8年。

若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也就是根据现值的收益流量确定回收期,3个年末的收益的现值分别为5853元、9521元和12105元,表明回收期应为2.18年。

这种方法存在的缺点主要是单纯以能否在一定时期内收回投资为评估标准,忽视了回收期以后的收益。

正是这个原因,此法适用于企业的短期投资决策。因为此时企业关心的是短期利润,投资方案能否在尽可能短的时期内提供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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