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渔业设施废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18页(269字)

韩国《内水面渔业开发促进法施行令》第31条规定:(1)水面管理者拟依据法第11条第3项的规定,申请除去渔业设施等必要措施的命令时,应向道知事提出记载以下各款事项的申请书:拟废除渔业设施物之理由;水面的位置;渔业权的表示和渔业权者的住所及姓名;拟废除设施物的内容;设施物废除时间及方法。(2)道知事收到第1项的申请时,可就申请事由和农地改良设施按照发生灾害的程度,规定期间命令渔业权者采取渔业设施除去变更、移转、作废等必要措施。(3)道知事在命令采取第2项措施时,应立即通知该水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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