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废物执法监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47页(357字)
瑞典《废弃物收集与处置法》规定:(1)本法或依照本法发布的法规的执法监督权,由本法规定的市政委员会指定的地方机构行使,但政府决定由其他机构行使的除外。郡行政委员会在全郡范围内行使监督权。环境保护局行使中央监督权。(2)因监督需要,作为执法监督机构的市政委员会有权进入建筑物、房屋等区域。作为监督机构的市政管理委员会有权索取行使其监督权所需要的情况和文件资料。为了此种监督、警察当局应提供必要的帮助。(3)作为执法监督机构的市政管理委员会,可以发布实施本法或依本法而发布的与本法精神一致的法规而显着需要的禁令或强制令。在禁令或强制令中可以处以罚金。有关罚金的问题由郡行政委员会审查决定。强制令没有得到遵守的,郡行政委员会可以采取措施;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过失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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