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动物保护检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94页(492字)
黑龙江省林业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1990年《实行〈野生动物保护检查证〉的通知》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检查证》用于监督和检查野生动物的猎捕、饲养、买卖、收购、加工、携带、运输等经营活动。持检查证人员依据《野生动物保证法》和有关法规行使下列权利和义务:(1)检查狩猎人员和监督狩猎活动,制止违反狩猎法规的行为;(2)对收购、加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检查;(3)收缴在宾馆、饭店、食堂(餐厅)或其他场所违法出售的野生动物产品,并交当地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4)监督和检查野生动物饲养活动,对发现的问题报当地政府林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5)经有关部门同意,在交通场所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擅自运输或携带野生动物的违反行为。四川省林业厅1993年《四川省保护野生动物(陆生)执法证的规定》中规定,执法证由省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和发放,分级管理。执法证的发放范围是:省、市(地、州)、县(市、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自然保护区、林业站、木材检查站中从事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执法工作的现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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