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上限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462页(256字)

利息率的最高限度,可分为经济上限和法定上限两种。

法定上限是指由金融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市场的现实状况,通过法规加以确定的政策性限度,如1933年美国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禁止对支票存款支付利息,对其他存款设置利率上限6%(Q条例)。经济上限则取决于债务人借入资金所得获取的收益率,如果利息负担大于或等于借入资金所能获得的收益,则债务人将停止借款。利率的经济上限并非是绝对的,为了应急,有时即便是很高的利率,债务人也要借款,这种情况一般出现于经济周期的衰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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