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469页(574字)

指1988年7月,西方“十国集团”在瑞士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通过的由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统一国际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

协议阐述了两个方面重要内容:①一个关于银行合格资本的统一定义,即一种用于衡量某一银行资本来源的统一架构;②一个关于资本充足度的统一的最低标准,即某一银行的合格资本对其业务活动中潜在的风险资产最低可接受的比率。主要内容有:①确定了资本基础的定义,把银行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规定了二类资本的构成要素;②确定资本衡量标准为风险加权制。把风险资产的风险权数分别规定为0、10%、20%、50%、100%,并设置了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③目标标准比率的确定,其核心资本充足率最低4%,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是8%;④实施的步骤与操作,制定一个渐进的时间表,分初期、中期和达标阶段,1992年底为达标阶段。

《巴塞尔协议》着重从资本的构成和资产的风险权重系统方面强调了资本与资产的关系,促使国际银行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最低目标比率,以加强国际银行系统的稳定性,减少国际银行业竞争中的不平等。

《巴塞尔协议》对当代银行业的资产负债管理影响深远,银行的资本及资本充足比率成为衡量银行信誉的重要尺度。《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一个划时代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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