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充足率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470页(648字)

依据《巴塞尔协议》确定的“风险加权制”,将银行合格资本对“资产负债表上不同种类资产以及表外项目根据其广泛的相对风险进行加权而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称做资本充足率,作为用于评价资本充足程度的主要尺度,公式化表示为:

资本充足率(RCA)=TC/(RWAbs+RWAobs)×100%

核心资本充足率(RCCA)=CC/(RWAbs+RWAobs)×100%

RWAbs=∑(A×RW)

TC代表总资本,即核心资本(core capital,CC)加附属资本(supplementary capital,SC),RWA表示加权风险资产,RWAbs代表资产负债表内风险加权资产,A为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账面价值,RW为该资产对应风险权数,RWAobs为表外风险的加权资产。

据《巴塞尔协议》规定,达标以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一般认为银行资本有三种基本职能:营业职能、保护职能和管理职能,其中保护职能在银行监管当局看来是首要职能,所以资本充足率指标能够精确地反映银行实际承受的风险,并且资本充足率的大小极大地影响银行的获利能力。所以各国监管者对资本充足率指标均非常重视,《巴塞尔协议》实施后更为国际银行业监管的统一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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