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要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14页(480字)

通常指收购公司公开地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承诺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一定比例或数量的目标公司股份。

美国国会在1968年通过《威廉姆斯法案》,将1934年的《联邦证券交易法》加以修改,对收购要约行为加以规范。如1968年《联邦证券交易法》规定,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以收购要约的方式,持有任何向联邦证管会办理登记的有价证券发行人所发行股权证券5%以上的所有权时,必须在公布收购要约的同时,向联邦证管会填报14D-1表格。

不论在公开收购要约或在发行人买回本身所发行的股份时,《威廉姆斯法案》均要求收购公司、目标公司与持有发行人所发行的股权证券超过5%的股东,依据公开原则,向联邦证管会填报各项有关表格,以公布相关的资料,并且必须向面临公开收购要约或发行人自行买回的股东们公布有关的资讯。为了防止在收购要约中可能出现的不当行为,1968年《联邦证券交易法》第14条E项规定,在任何公开收购要约中,不可以有“实质性不实质陈述”、“误导性疏漏”与“欺骗性或操纵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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