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15页(502字)

首次公开发行是公司售予公众的股票首次公众化。

私人公司出售股票通常是为了加强它们的资本基础,运作合伙人或私人股份持有入的资金能力之外的资本投资,或是为了增加对外界投资者的吸引力。

首次公开上市的第一步是与一家投资银行约定销售事宜。如果发行人与银行之间的合作条件是私下协商确定的,这类承销称做协议承销,与之相对应的是竞争性承销。

投资银行可能采用代销或包销的方式销售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除非发行取得了有限发行的登记豁免。如果此次发行是有限发行,就意味着通过一个有限的辛迪加承销,选择一组不想再销售该股份的投资者。如果未经豁免,则首次公开发行的注册过程是:公司必须将发行新股票的意向制作成有关文件,披露所有信息,经过评鉴听证,并且满足任何州际证券立法。在发行中,保证有关信息以及时完整的形式公诸于众是公司特别重要的责任。由于在首次公开发行市场上股市风险和公司风险都被认为是最高的,投资银行认识到市能最有力地疏导所有的股票,特别是首次发行股票,因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通常在股市指数强劲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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