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廉姆斯法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15页(507字)

1965年10月,美国参议员哈里森·威廉姆斯倡议立法保护目标公司,最初的努力虽然失败,但他在1967年的第二次努力却告成功。

以1934年《证券交易法》补充规定形式出现的《威廉姆斯法案》,在1968年7月29日成为法律。该法案声明其目标是公司被快速秘密收购时,保护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

这种保护通过以下三种方式:①在收购过程中披露更多信息,以使目标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能评价收购发盘;②规定收购发盘公开的最低期限,以延迟收购要约的进程;③明确规定目标公司可起诉收购公司。

《威廉姆斯法案》的具体规定有:13D条款要求持有一个公众公司10%以上股票的个人,必须在超越10%持股比例界限后的10天内向证券管理委员会提交13D格式的表格,该条款在1970年又经修订,把10%的公告临界点降到5%。14D条款适用于公开的收购要约,既适用于小额收购,又适用于大宗收购,仍规定5%的持股比例限制。因此,任何向目标公司股东作出发盘或作出推荐的组织,持有按照证券法第十二节注册的某种证券达5%以上,首先需要向证券管理委员会提交14D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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