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政策说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25页(1329字)

19世纪后期德国经济学界强调阶级调和、提倡社会改良的一种学说。

这种学说把有关改良资本主义经济秩序的政策和措施称为“社会政策”,并且对财政与政治、社会及经济生活的相互联系进行了考察,提出了一系列财政与赋税的政策措施。

资本主义发展进入到19世纪后半期时,阶级矛盾日益尖锐。

在德国以俾斯麦(Otto F.V.Bismarck-Schonhausen)为首的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建立标榜为“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并通过进口关税税率的提高和铁路国有化等措施来保证这种秩序的稳定。在政治上,推行“非常法令”和“劳动保险法”,借以缓和阶级矛盾。与此相适应,德国的一部分经济学家认为,政府所制定的社会政策是推动经济发展的直接动力,国家必须借助自己的权力实施各项公共政策,以此推动经济的发展。这样就形成了“社会政策”的一系列学说,而这些学说又集中体现在财政理论和租税理论两大方面。

这两方面的理论从国家在经济中所处的地位出发,反对古典学派把财政看做是非生产的“必要恶害”的观点,转而宣扬国家财政的生产性和重要性。在社会政策学派中持有上述财政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史泰因(Heimrich F.Rstein)、谢夫莱(A.E.F.Scbaffle)和瓦格纳(A.H.G.Wagner)等人。其中瓦格纳最具代表性。

在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代表人物中,瓦格纳吸收和总结了社会政策学派其他经济学家的一些观点,形成了独立的财政学理论体系。

他在1872年出版的《财政学》中,提出了社会政策的财政理论,其中主要包括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不同的国家观和国家支出理论,并提出了一系列社会政策性的税收理论。瓦格纳提出,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的职能在不断扩大,政府的各项活动也日益增多,这是一种客观规律,它主要表现在国家的职能在内涵与外延方面都会扩展,不仅扩大原有的职能,而且不断出现新的职能。

因此,国家的经费开支也会相应地上升。后人将这结论称之为“瓦格纳法则”。

瓦格纳所提出的社会政策性税收理论认为,税收除了财政上的需要外,还应具有改变社会分配的作用。国家通过征税使社会财富的分配趋向于公正。

在此基础上,瓦格纳提出了税收的四项原则:①财政政策原则:税收的征收既要使财政收入较为充裕,又要具有较大弹性,从而使税收的课征能够保证社会政策的实现;②国民经济原则:也就是为了保证国民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既要选择适宜的税源,又要设置合理的税种;③公正原则:税收的征收,要保证税收收入的真实性,征收的便利性和征收费用的节约。④税务行政原则:也就是保证税收收入的真实性,征收的便利性和征收费用的节约。

瓦格纳提出的四项原则,对西方国家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起了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关于公正原则中提出的税收负担能力的问题,对近代资本主义税收制度影响较为明显。瓦格纳提出的解决税收负担问题的具体办法是对财产所得重税,对劳动所得轻税,而对最低生活费免税。

这些观点至今仍为一些国家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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