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得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52页(400字)

简称“公司税”,对公司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公司(法人),分为外国公司和本国公司。课税对象是公司的所得,一般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所得等。各国对外国公司,就其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课税,对本国公司,就其来源于国内外的一切所得课税。

对上述所得各国在不同程度上实行分类课征的方法,有的采取累进税率,有的采取比例税率。

公司所得税是在20世纪初随着西方国家公司组织形式发展而逐渐建立的,无论是税收收入还是税制弹性等方面,公司所得税都远远不如个人所得税。在理论上,对征收公司所得税仍有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人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应征税;另一种观点则是,公司的法人资格是虚拟的,它是由自然人的股东组成的,不应单独征税,否则会引起与个人所得税的重复课征。在实践中,对重复课税问题,各国都采取了一定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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