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利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52页(494字)

是指征收公司所得税的计税净收益,是用公司毛收入减去必要的费用和损失而计算得出的。

其中,费用是指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花费的一切正常且有用的支出。如雇员的工资、保险金、折旧费、修理费等,而罚款、贷款购买免税证券的利息、贿赂等支出则不允许扣除;损失是指净经营亏损和净资本损失,如《美国所得税法》规定,净经营亏损可以前转3年,后转15年进行扣除,净资本损失可以前转3年,后转5年进行扣除。

此外,西方发达国家在计算应税利润时,一般允许从毛收入中进行一些特殊扣除,如:对于公司组建支出可以自公司营业时起在一定时期内摊销扣除;而对于股利,为避免经济性双重征税,可以限额扣除。

一般而言,按税法计算的应税利润与按会计准则计算的实际经营利润并不相等。前者相当于当期营业利润加上可变现的资本利得,这种可变现的资本利得是由于公司机器设备、原材料存货和产成品存货的价值变化而产生的,不论这些利得是否实际变现;后者则相当于当期营业利润加上因资产销售或使用而已经变现的资本利得。此外,由于税法对费用扣除、亏损弥补、计提折旧的一些特殊规定往往使应税利润大大不同于经营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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