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所得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62页(501字)

政府以一定的所得税税率为依据对实际收入低于规定的最低保障收入标准者给予的“税收补偿”。

它是现代西方经济学家以所得税形式代替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一种主张,是由美国着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于1962年最先提出的。其主要思想为:

负所得税税额=最低保障收入-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税率

个人可支配收入=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税额

负所得税的基本理论依据在于,对有实际支付能力的纳税人,政府应对之征收累进所得税,所得越高,适用税率也越高;同理,对于缺乏支付能力,实际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需要者来说,则政府不仅不应对之征税,而且应比照所得税计算“税额”给予补贴。负所得税也因此得名。

负所得税理论虽然得到不少经济学家的支持,但在现实中并没有一个国家真正付诸实施。

美国1969年曾提交一项具有负所得税性质的保障收入计划,但在参院被否决。在现实中,最低保障收入计划更为大家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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