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税分享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73页(655字)

又称分享税制或分税制,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划分税收收入的各种制度的总称。

具体说,课税分享又有以下四种形式:①按税源划分(separation of sources),这种做法是对各种税的不同性质加以划分,使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有不同的税源。这种课税分享的形式,可以避免重复课征以及浪费等弊端。其缺陷主要是:以税源划分的方法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种类是不完全对应的,某些税源的归属较难确定。②分成法(share revenue),是把税源属于中央政府的分给地方政府若干成,或者把税源属于地方政府的税分给中央政府若干成,这种课税分享形式的优点在于无重复的征税,还可以节省征收费用,并避免中央与地方对于税源归属问题的争执,缺陷在于分成比例难以确定,而且不能普遍适用于全部税种。③附加税(tax supplements),是指在不同等级的政府之间对于某一个统一的基础税率,再分别加成不同的税率。在实施这种手段时,高一级的政府往往是决定一个基础税率,再由低一级政府附加若干成。

分成法中,中央、地方的税基是合为一体的,是按照一种税率进行征收的,但在税收附加时,税率是分开的,在形式上它们分别由不同级别的政府来确定。④特定税收分配法,指在同一税源上,中央地方政府各自独立征收。

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曾各自征收所得税。

严格意义上讲,这种方式已不属于课税分享,但这种做法仍是按同一种税与不同税率对居民或企业征税,有类似于附加法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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