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82页(538字)

“单一保险”的对称,指在一张保险单上承保多种危险,除保险单列明的不保危险外,保险人对其余的一切损失均予以赔偿的一种保险。

例如有住宅综合保险、商店综合保险、汽车综合保险等。还有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分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综合险承保基本险责任外,还负责包装破裂、破碎、渗漏、偷窃或提货不着和雨淋等危险。

有综合保险,就有综合保单,如“综合寿险保单”(universal life),是1979年在美国首先推出的终身保险单,它允许保单持有人随时改变保险金额、保险费及缴费时间。保险费收入记入单独账户,利息收入按市场利率变化加以调整,并且还要考虑死亡率变化的因素。其最大特点是适应了高利率和通货膨胀的经济环境。又如美国还有一种被简称为“3D”保单的“综合的不诚实、消失和破坏保险单”(comprehensive dishonesty disappearance and destruction policy)。保单上共有18条事项,每项规定单独的保险费和保险金额,投保人可以从中选择自己所需要的保险范围。

基本保险责任有5条:雇员不诚实、场内损失、场外损失、伪造货币、存户伪造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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