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再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85页(266字)

又称“临时分保”、“任意分保”、“就地分保”、“自愿再保险”,是最早出现的再保险分保形式。

原保险人对于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的直接业务,可以临时选择再保险人进行分出,分出人和分保接受人之间原来没有再保险合同,所以只能临时确定分保条件,包括险位性质、保险起讫时间、费率、总保险费、分出比例等。分出人和分保接受人均有权选择合作者,分保接受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和接受多少。临时再保险是一笔一笔业务地进行,都是独立的再保险合同。它是固定再保险的一种补充,新开办的业务或者不稳定的业务,采用此法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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