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88页(232字)

亦称“保险公证人”,系指为保险当事人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查勘、估价、理算、鉴定等工作的人。

当赔案发生,保险人有两种处理赔案的方法,一是保险公司的专门理赔人员直接进行理赔,二是保险人委托公估机构去对受损财物进行查勘、估价、鉴定,然后,写出公证报告,以此作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赔款的依据,以示公证。保险公估人也可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进行工作,他的酬金由委托人支付。

担任公估人的人,一般都是某一方面的专家,并精通法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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