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603页(434字)

英文原意是“单独海损不负赔偿责任”,因此亦称“单独海损不赔险”,是远洋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责任范围最小的一种保险,保险人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海上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只是在达到全部损失时才负赔偿责任,对于部分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但是经过特别约定,对部分损失也可以赔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实行的“平安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一致的,其保险责任是:①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损失;②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③装卸、转运时的整件落海损失;④在避难港的卸货损失和在避难港、中途港的特别费用;⑤共同海损的牺牲和分摊救助费用;⑥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⑦被保险人采取抢救、防损措施以减少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982年1月1日,伦敦保险人协会颁布新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用“C”条款代替了“平安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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