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下货币可兑换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614页(367字)

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关于国际收支经常性往来支付与规定。

协定第八条款第二款规定基金组织成员国未经准许,不得对经常项目交易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施加限制。第三款规定成员国一般不得实行歧视性货币措施或多种汇率。

第四款规定成员国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时,应购回它们得自经常项目下所持有的本国货币结存。基金协定对经常性往来支付有明确的界定,它包括:①所有有关对外贸易,其他经常性业务(包括劳务在内),以及正常短期银行信贷业务的支付。

②贷款利息及其他投资净收入的支付。③数额不大的偿还贷款本金或摊提直接投资折旧的支付。④数额不大的赡家汇款。此外,基金组织得与有关成员国协商,以确定何种特定往来属于经常性往来,或属于资本往来。

实现经常项目下货币可兑换,是每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必须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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