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报复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664页(601字)

典型的直接关税报复是20世纪30年代由美国引起的“关税战”。

1930年,由美国国会通过,6月17日由胡佛总统签署成为法律的斯穆特-霍利法(Smoot-Hawley Act),平均关税税率提高了60%,涉及的进口产品超过12000种。该法案未签署时,已受到38个国家政府的正式抗议,警告美国会遭到报复。

该法案签署以后,40多个国家提高了自己国家的关税水平。这样高的关税壁垒,加上当时正值大恐慌收入低落时期,使得国际贸易几乎陷于停顿状态,到1933年国际贸易约为1929年水平的1/3。美国出口崩溃,经济大危机加深。造成两败俱伤的局面。

1934年,罗斯福总统签署相互贸易协议法案(the Reciprocal Trade Agreements Act),该法案认识到进口与出口的密切关系,规定美国与其他国家进行双边协议以降低关税,并实施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但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却规定政府应对认为是外国不公平的贸易行为,进行谈判,加以取消,如果谈判失败,应对该国进行报复,主要是贸易报复,而贸易报复的主要手段是关税报复。

世界贸易组织原则上准许实行“交叉报复”,即在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时,若在本领域报复无效,还扩展到货物贸易领域内进行报复。

这更扩宽了关税报复的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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