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679页(468字)

是关贸总协定的核心和基本原则。

指缔约方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也给予其余缔约方。最惠国待遇分为有条件的和无条件的两种:有条件的指缔约方一方给予第三方的优惠必须由缔约方另一方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这些待遇;无条件的指缔约国一方给予第三方的一切优惠应该立即无条件的、无补偿的、自动的适用于其余缔约方。关贸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为无条件的。给予的一切优惠涉及关税、费用、国内税的征收方法、有关进出口的程序手续以及对进出口商品在国内销售、运输、分配或使用所实施的法律条例等。

目的在于消除缔约国之间在贸易、航运、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的歧视,即消除特惠和差别待遇,使所有缔约方具有同等的贸易机会和条件,平等的进行贸易竞争,推动自由贸易的发展。关贸总协定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对最惠国待遇作了一些例外的规定。

如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内的关税和贸易互惠可合法的局限于这些区域,而不扩大适用于其他缔约方;授权条款允许仅对发展中国家实行优惠及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实行优惠,而不将优惠扩大到工业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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