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理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718页(1470字)

法律上交易双方签定的契约就是合同。

合同就是对交易内容的规定,是对交易双方在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和明确。现代经济学对合同的研究已成为专门的领域,合同理论大致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信息经济学与合同理论:由于不完全信息和非对称信息的存在,交易的合同存在着不完备性,交易双方在交易中的收益和成本并不是在交易数量和价格确定后就完全确定了。交易合同也并不仅仅是关于交易数量和价格的契约,只要买方支付的货币的数量为TR=Q×P,而卖方支付了合同规定的货物数量Q,这个交易即告完成。

这种交易只是传统经济学对交易的简单描述。现实的交易过程要比上述的简单过程复杂得多,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交易中存在着风险。

这种风险大致有两类,由不完全信息导致的风险(自然的风险)和由非对称信息导致的风险(人为的风险)。例如,当一笔交易履行时,货物和货币的相互交换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的转换,货物和货币在转换过程中会由于一些不确定因素发生问题,如自然灾害导致的货物或货币的损失,再例如,在交易完成前市场价格的变动。这些不确定的因素是交易双方都不能在事前确切知道的信息。

由此,人们在交易中逐步发展了各种关于交易的惯例和制度来处理这些不确定性或自然的风险,如交易中的保险条款的设计等。另一方面在交易中,由于非对称信息的存在,交易者还面临着由于对方隐藏私人信息(隐藏自然的信息和隐藏行动的信息,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而导致的风险,这实际上是交易双方能否有信用地履行交易契约中规定的一定质量和一定数量的财物和服务的转换。这是由信用导致的风险问题,是人为的风险。

为了规避这种风险,人们也会在合同中规定一些条款,如雇佣合同中关于经理报酬与利润关系的规定。

如何处理风险(自然的和人为的)导致的交易契约的不完备性,是合同理论的重要内容。这也正是信息经济学研究的内容。

2.新制度经济学与合同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基本的观点是把制度看成是契约的集合。

例如,市场是交易契约的集合,企业也是交易契约的集合(甚至家庭和政府也是构建在契约的基础上)。基于此观点,经济学可以从合同或契约为出发点来研究经济制度,经济制度的不同特征,经济组织形式的多样性可以从合同内容和形式的丰富性出发进行说明。因此,合同理论也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基础。进一步,新制度经济学继承了古典经济学的传统,继续使用成本-收益的分析方法(资源最优配置),认为合同形式的多样性是由于交易过程中风险的存在使得交易是有费用或有成本的。

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观点是,交易成本的节约是决定交易方式的经济因素,进而,交易成本的节约也成为决定契约内容以及经济制度的经济因素。

增进交易效率,节约交易成本的目的也成为规定契约中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经济因素。这一观点成为新制度经济学分析产权的出发点之一。例如,由于风险的存在,企业在经营中需要监督,对监督者的权利和义务分析引出了对企业控制权的分析。

总之,合同确实是构成现代社会组织的基本要素,合同理论的价值在于把这个现实社会的基本要素转变成经济理论的出发点,新制度经济学从这个出发点开始,用传统经济学的基本思想(资源的最优配制)对制度进行了分析,把对制度的经济分析纳入了西方主流经济学内容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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