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投标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986页(507字)

这是管制机构对自然垄断或其他垄断进行管制,以使垄断者更具竞争性,消除或减少垄断所带来的市场失灵的一种管制类型。

其具体内容为:政府规定自然垄断行业经营需获得特许权,通过对特许权进行投标,政府将垄断权力卖给出价最高的投标者。政府收取垄断租金,而不是将垄断权力送给厂商。

政府要求参加投标的厂商在获准经营后,其提供的社会福利要高于垄断厂商能提供的社会福利水平。所以政府在决定将特许权授予哪一位投标者时,不仅要考虑投标者获准经营所需支付的费用,而且要考虑投标者可能的定价行为。

政府授予特许权的标准不在于可收取垄断租金的多寡,而在于对消费者的影响。

对特许权进行投标可消除垄断利润,但这种方式并不能保证有效定价,即按边际成本定价。

有效定价会使垄断厂商蒙受损失,从而获得特许权的厂商没有意愿按社会福利最大化原则来定价。此外,这种方式仍然要求政府进行管制,如对厂商是否遵守协议的检查和监督,价格是否合理、质量是否变化等方面的监察。而且,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原来的协议会变得不合时宜,进行重新投标时就不能保证投标参与者之间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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