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会主义
书籍:西方经济学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991页(595字)
威廉姆森认为,对于“机会主义”的认识,是他对经济学的首创的贡献之一。
他指出:“机会主义是带有狡诈性的自私观。”这是最严重的自私观,它包括说谎、偷窃和欺骗行为等赤裸裸的形式,但更多地采取微妙、狡猾的欺诈形式。
威廉姆森认为,机会主义是交易费用经济学的两个重要的行为假定之一。他认为,人的动因天然是机会主义。
这是人们为实现目标而寻求自我利益的深层次条件。由于机会主义,即所谓的一有机会就会出现不惜损人利己的“本性”,人的这种本性直接影响了以私人契约为基础的市场效率。
因此,缺乏可靠约定支持的负责行为的许诺并不是免责的理由。H.Z.A.哈特的评论有助于说明问题:“并非所有人……都理解长期的利益和真善美的力量。所有人往往都企图追求自己的眼前利益。……‘制裁’所要求的不是通常的服从动机,而是作为那些自愿服从法律的人不受那些不愿服从者损害的保证。”通过以上的说明,可以发现“机会主义”隐含着这样的思想:即这种决策包含着“以邻为壑”的更加复杂的过程。
为了有效地减少或制止交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人们可以通过制定合同来达到这一目标,而且还需要合同法的有力约束,否则机会主义将在合同过程中泛滥。
合同法主要通过违约的损害赔偿制度来防止合同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