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租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992页(1160字)
“寻租”的概念是由安·奥·克鲁格在1974年提出的,但戈登·塔洛克在1967年已对相关的理论作了阐述。
下图表述了这一概念的最基本思想。横轴是某种出售商品的数量,纵轴为价格。在竞争条件下,成本(同时也是价格)为横线PP。
假定需求曲线DD,Q数量商品以价格P出售:若存在垄断,则Q′数量商品以价格P′出售。
传统的垄断理论认为,社会净损失为三角形ABC的面积,本应从购买Q′到Q单位间的商品得到的消费者剩余,现在既没有被购买,也未被生产,而长方形PBAP′部分则为消费者向垄断者的价值转移。由于同为一个社会的成员,所以不产生社会净损失。
然而,寻租理论认为这一观点的基本问题是,假设垄断是无需付出代价的,而事实上却需要投入真实的资源。
大多数关于寻租的讨论都将注意力集中在政府创造或保护的垄断上,而现实中却存在纯粹的私人垄断,而且它同样造成社会损失。
寻租理论假设,追求利润的商人愿意投入资源获得垄断,无论是私人或政府赞助,他们的投入达到这样一点,即投入的最后一美元恰好等于获得使垄断得以改善的可能性。由此可推论整个长方形PBAP′(如图)将被耗尽。虽然这一假设还存在问题,但暂时可以继续假设实际上没有从消费者到垄断者的价值转移,而是由于商人将资源投入到非生产性活动中,即创造诸如贸易限制等消极生产活动中,造成社会损失。
寻租理论中常用的一句格言是:“创造垄断的活动属于一种竞争性行业。”据此,可以认为,随时都有相当多的人将至少一部分资源投入到确保垄断的活动中,但获得成功的人却很少。这如同赌博,许多人购买彩票,中彩的却是少数。
当然,赌博中赌徒所下的总赌注肯定大于总清偿,而这里假设寻租的总投入等于总的垄断利润。
因此,寻租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
但由于私人厂商可能通过寻租行为获得潜在的巨额利润,所以寻租行为又是不可避免的。
反对寻租常与反对腐败相联系,因为寻租过程中往往带有非经济的甚至是欺骗的因素。
例如,限制进入的行业(如出租车行业),为了寻求进入,厂商常通过对管制机构的人员实行贿赂而实现自己的目标,以获得超额利润。
现在尚未找到很好的方式衡量寻租成本。
一般来说,衡量政治影响的成本较衡量私人垄断的成本容易,因为用以影响政府的开支是可以计算出来的,而制造私人垄断的成本被大大掩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