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线性定价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998页(813字)

厂商在销售同种商品时对同一消费者或不同消费者收取不同的价格,商品单价随消费者购买数量或消费群体的不同而变化,即在购买数量与消费者总支出之间不存在线性关系,不存在统一定价。

厂商实行非线性定价可以将部分,甚至全部消费者剩余转化为利润,从而获得比统一定价高的垄断利润。但通过进行非线性定价获得高额利润必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厂商拥有市场力量;在消费者之间不存在转卖市场,或厂商能够防止或至少能控制消费者之间的转卖;厂商了解消费者中的需求分布,或能通过不同的非线性定价政策来诱使消费者表现其偏好并支付不同价格。

非线性定价的机制可由以下一般性的表述来反映。面对非线性定价的第i个消费者的行ui(gi,yi)为满足:

其中E(qi)是第Ⅰ种商品的消费量为qi单位时的总支出,yi表示所有其他商品(价格被标准化为1)的总支出,Ii表示消费者i的收入,ui为效用函数。

进行非线性定价的厂商的行为满足:选择E(·)实现max∑[E(qi)-mqi],其约束条件是使每位消费者实现如上式描述的效用极大化。其中m为常数边际成本,qi为第i个消费者的消费量。

这样,厂商通过选择E(q)实现利润最大化,选择E(q)也就是进行非线性定价。非线性定价的福利效果是模糊的。但是在决定非线性定价是否应存在时,不应将其与社会最优价格相比,而应同在给定政府干预下的价格相比。

则相对于后者,非线性定价可能更有利于消费者。但总体而言,非线性定价是社会次优的。

厂商可采用的非线性定价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两部分收费、规定起购数量与数量折扣、计价方式的选择、优先权溢价、拍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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