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兼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999页(586字)

是指企业兼并中的一种方式。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将混合兼并定义为:“当生产较不相关产品的企业并入同一所有权主体时就发生了混合兼并。更确切地说,混合兼并可以分成以下三类。其一,产品延伸型。兼并与被兼并企业在生产或销售方面是具有功能性联系的。其二,市场延伸型。这些企业生产相同的产品,但是在不同的区位市场上进行销售。

其三,其他混合型。兼并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完全不相关。

混合兼并一般来说是以如下的方式完成:一家原来独立的,有自己独特市场的企业被一家联合大企业的控股公司兼并而成为该公司的一家新子公司。

混合兼并发生的动因主要有四方面:首先,通过降低行业中企业间的竞争来提高兼并企业的利润。其次,通过兼并降低成本,提高市场份额从而增加利润。再次,在企业业务前景不确定时所做出的不同判断也会促成兼并,如兼并企业比被兼并企业对业务前景、自身的管理能力更有信心等。

最后,可能是由于兼并企业的管理者为追求名誉、报酬等而致力于扩大企业的结果。

混合兼并在美国是从60年代兴起,并很快成为兼并的主导方式,这一方面是经济组织方式变化的结果,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美国对水平兼并实行了更严厉的反托拉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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