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美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1044页(662字)

1975年2月28日在多哥首都洛美,欧共体9国与46个非(非洲)加(加勒比海)太(太平洋)国家(对前者具有特殊经济和战略利益的殖民主义时代的属领地或保护国),为固定传统特殊关系而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国家集团间的合作协定。

协定5年一期,目前已经5期,参与国也扩展到欧盟各国和占发展中世界一半的66个非加太国家。洛美协定规范了两个国家集团之间农产品贸易合作和发展援助关系:(1)促进两大集团的农产品贸易,对非加太国家外销欧共体的支柱农产品,欧共体按保证价格购买协议规定的数量,实际上是按对欧共体成员国农民相同的支持价格,给非加太国家农业生产者以补贴;(2)建立稳定出口收入制度,非加太国家出口欧共体的几十种主要农产品,成交价低于前3年平均数6%(最不发达国家为1.5%)时,由欧共体从设立的专项基金中支付差价,作为无息贷款,7年内偿还,最不发达国家无须偿还;(3)进行财政和技术援助,欧共体以赠款、长期低息贷款、风险投资、联合资助、技术合作等多种方式,援助非加太国家的农村发展、工业化、基础设施、科研教育,增强其经济实力和发展潜力,援助额要求达到联合国规定的占GNP的0.7%。

为此,成立了一整套联合机构和磋商机制,包括双方部长理事会的决策机构、大使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联合议会的咨询机构以及仲裁法院的仲裁机构,通过平等对话、紧密磋商来保证协定的有效实施。

(以上条目由程漱兰、徐德徽、金燕红、付岩梅四人撰写。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