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1092页(568字)

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政府根据国家财力、卫生资源状况、集体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通过立法筹集资金,建立相应的医疗制度,保障和向全体居民提供一定水平的成本低且效果好的医疗服务,其目的是在国家、个人经济承受能力范围内,尽可能地满足全体居民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

基本医疗的界定应遵循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群众收入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同时兼顾公平和效率,通过政府的政策和立法得以保障。一个国家可以根据能够筹集到的有限资源和人民群众的支付能力,来界定基本医疗的范围、内容和享受水平,也可以根据成本、效果原则来确定基本医疗的内容,以提供最低限度的医疗服务,另外还可以通过对特需医疗服务和非基本医疗服务的划分达到界定基本医疗的目的。

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基本医疗服务的内容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在资金有限的前提下,政府通常将成本效果较好的医疗服务项目包括在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内。

世界卫生组织提出基本医疗服务至少应包括孕产妇的治疗服务、计划生育服务、肺结核控制、控制性传播疾病、常见儿童严重疾病的治疗以及轻微感染和外伤的治疗。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将逐步扩大,水平将逐步提高。政府通过立法和采取相应措施,如实施医疗保险和建立社会医疗保障制度,达到保障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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