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飞理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1112页(1129字)

罗斯托经济成长阶段论的核心内容就是“起飞”理论。

罗斯托认为,经济成长的第三个阶段——起飞阶段是一个社会历史进程中有决定意义的时期,进入此阶段,社会就会获得持续增长,即增长成为社会正常现象。“起飞”的必要条件是,净投资在国民收入中的比例由5%增长到10%以上。

看一个社会是否进入“起飞”阶段的标志是:看它是否具有自我持续增长的能力。其中包括足够大的投资率,主导部门的存在和发展,以及相应和必需的社会、政治体制和结构等。

“起飞”所需要的资金有三个来源:改变收入分配,使资金转移到生产者手中;迅速发展的部门将利润重新投资;资本输入。由此相应可以采取三个措施:实行没收性和财政性的赋税;发展经济的主导部门;引进外资。

罗斯托着重分析了起飞阶段中主导部门的作用。他认为,国民经济的总增长率是由各经济部门的不同增长率造成的,而各经济部门的不同增长率产生的原因也不同。为此,有必要进行具体的分析。他把经济部门分为三类:①主导部门;②次成长部门;③派生成长部门。

罗斯托给“起飞”阶段下的定义是:起飞阶段是一种工业革命,它和生产方法的剧烈改变直接有关,在比较短的一个时期内产生有决定意义的后果。从非经济方面讲,起飞阶段通常表明,要使具有经济现代化观念的人战胜坚持传统社会观念的人,在社会、政治和文化方面取得胜利。

所以,对起飞阶段的锐利的刺激力量,既可能表现为政治革命的形式,也可能是技术革新引起的,还可能表现为适应新的有利的或不利的国际环境。

在《经济成长的阶段》一书发表之后,罗斯托的起飞理论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他对主导部门在经济成长中的效应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他认为,这种效应分为“前向效应”、“旁侧效应”和“后向效应”。

此外,他还阐述了“由起飞进入自我持续增长”的观点。罗斯托把1783年以后的20年作为英国的起飞阶段,1860年以前的几十年作为德国和美国的起飞阶段,1850年到1875年作为德国的起飞阶段,19世纪最后25年作为日本的起飞阶段,1914年以前的25年左右作为俄国和加拿大的起飞阶段,印度和中国则在20世纪50年代沿着完全不同的道路开始进入起飞阶段。

在罗斯托提出“起飞”理论之后,东西方各国经济学家对“起飞”理论作出了一些发展。这些成果反映在罗斯托主编的《从起飞进入持续增长的经济学》一书中。

该书英文版1963年出版,中文版于1988年由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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